索達吉堪布

殺業的人,一旦具足了四種支分,必然會圓滿感受殺生的報應。這一點非常重要,學戒律時經常講,最近講《藏傳淨土法》時也提到過。很多人不明白自己是否圓滿造過殺生的罪業,下面就講一下這個道理。

那什麼是四種支分呢?舉個例子來說,比如一個獵人獵殺野獸,首先他親眼見到一個獐子或鹿子時,認準了這是某某野獸,就是明確所殺的物件,即第一支分。(如果對境搞錯了,比如布希想殺賓‧拉登,結果卻殺錯了人,就不能圓滿這一支分。但薩達姆‧海珊被殺時沒有認錯,這就是認準了對境。)

然後,對這個野獸,生起想殺它的動機,這是生起欲殺之意樂,即第二支分。

之後,獵人用火箭、槍等,擊中它的要害,這稱為加行採取行動,也就是第三支分。

緊接著斷絕那個野獸的命根,使它身心的聚合瓦解,這叫做究竟絕斷命根,即第四支分。

如果具足了這四種條件,也就圓滿了殺害眾生的罪業。

或者,再拿宰殺被人飼養的羊來說,首先主人告訴僕人或屠夫,今天為了請客人吃火鍋,要殺一隻羊,此時明確認知所殺的眾生是羊,而不是犛牛,就已具足了第一支分。

他心裡有要殺某隻羊的念頭時,說明已生起殺心的意樂,這樣就具足了第二支分。

屠宰者拿著一根繩子,前去捉住將要殺的那隻羊,隨即把它翻倒在地,再用皮繩將它的前後蹄捆得結結實實,接著又用細繩勒住它的口鼻,使之閉氣,這是在採取殺生行動,已經具足了第三支分。

(在藏地,以前殺牛殺羊都採用閉氣的方法。據說從閉氣到死亡,一般需要十分鐘左右,被殺的眾生死時特別痛苦。若是用刀割斷喉嚨,三四分鐘之內會死;而如果是電擊,一瞬間就死了,這也是國際上執行死刑的通用方式。其實,如果你對一個眾生非殺不可,減輕它的痛苦非常重要,而且這個時間應該越短越好。

法王如意寶在課堂上也講過,道孚那一帶,有個上師叫沃色,他的悲心極為強烈。他到竹欽寺求學時,聽說那裡殺牛有個技巧:牛脖子後有一條脈絡,如果用刀或剉刺入,牛一倒地就死掉了。他回去後就跟老鄉說:「你們如果實在要殺犛牛,就用這種方式吧。」後來有些人專門誹謗他:「我們某某上師出去求學,該學的佛法不學,不該學的殺牛法倒學會了,還回到家鄉弘揚!」對於這位上師的做法,法王如意寶說:「大菩薩教人殺牛的方法,也許會直接或間接染上罪業。但不管怎麼樣,這能夠減輕眾生的痛苦。」

現在很多屠宰場裡,殺牛的方法極其殘忍。看過《慈悲之旅》的道友都清楚,那些屠夫割斷犛牛的喉管,甚至砍下頭以後,犛牛的眼睛還在轉動,肌肉也在顫抖,可見,這種氣息分解的痛苦非常難忍。有時候我也在想,現在科學這麼發達,如果這些牛非要被殺,能不能用電擊的方法,以減輕這些眾生的痛苦?要知道,我們生病的痛苦跟死亡的痛苦完全不同,如果你平時連生病都無法忍受,死亡時就更不用說了。所以,有時候看見那些可憐眾生,我們也不能只顧自己,應該多為它們想一想。)

最後,那隻羊帶著氣息分解的強烈痛苦,內外呼吸都已經中斷,瞠目直視,眼淚汪汪,屍體被拽到室內時,這是究竟斷絕命根,此時已具足了第四支分。

緊接著再看,主人用鋒利的刀子剝皮時,那個牲口的肌肉還在一陣陣顫動,這說明當時能遍的風還沒有完全消盡,所以和活著一模一樣。這時主人又立即將鮮肉放在火裡燒烤,或者放在爐灶上燉煮,然後開始大模大樣吃起來。如果想到這些,生吞活剝有情的這些人,簡直與兇殘暴虐的猛獸沒有兩樣,尤其對眾生的殘暴虐待、殺害,實在到了無法容忍的地步。

……

剛才講了圓滿殺生支分的情況,那麼,是不是只要沒有具足這四種支分,就不會染上殺生的過患?並非如此。有些人生起殺害某一眾生的想法,或者口裡也說諸如此類的話,雖然殺生行動沒有得逞,但已具足了知對境、生起意樂這兩種支分。儘管沒有圓滿正行那樣的罪業嚴重,但就如同鏡中映現影像一樣,罪業已經染汙了自相續。

因此,我們平時不能想或者說「我要殺了你」,即使開玩笑也不行。有些人在吵架時,動不動就嚷道:「你以後再不注意,我就把你吃掉!」其實,人吃人不是那麼容易的,你這樣威脅別人,就算沒有真正吃人肉,但在你的相續中,吃人肉的惡業種子已「登記」了,這樣不太好。

還有人認為,除非是自己親手殺,若只是唆使別人殺生,並沒有罪業,或者有罪業也微不足道。所以,有些居士在飯店點菜時——「我不點、不點,因為我已經皈依過。你們來點,我喜歡吃什麼什麼魚……」這種行為有點可怕。要知道,就算是隨喜殺生也有同樣的罪業,更何況是唆使他人殺生了?

唆使他人殺生,按小乘戒律來講,罪業跟親自殺生一樣。但在大乘菩薩律儀中,罪業比這更嚴重。為什麼呢?因為自己殺只是自己染上罪過而已,但讓別人殺的話,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別人。大乘主要是講利他,因此,這個過失會更大。《決罪福經》云:「人心念善,即有善報;心中念惡,即有惡報……自在所作,自得其報。」可見,一切業皆以心來安立,言行倒在其次。如果慫恿別人殺生,縱然你沒有親自殺,但因為心中起了惡念,所以一定會感受惡報。

因此,大家必須要明白,凡是參與殺生的每個人,都將得到殺生的整個罪業,並不是這一罪業由許多人均分。比如,十個人吃飯時點了一條魚,那麼殺魚的罪業不是由十人來分攤,一人只得十分之一,而是每個人都有殺一條魚的惡業。《俱舍論》中也說:「軍兵等為同一事,一切人均如作者。」倘若擁有一百人的軍隊殺了一個人,那其中每個人都有完整的殺人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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