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居士可以看出家僧人的戒律嗎?
本幻法師
問:請問師父,在某某戒律道場,負責幫忙攝像的是一位居士,那邊的法師們在講解比丘律的時候,也是在家居士在幫忙拍攝。那這位居士就聽到了比丘律的內容,請問這樣如法嗎?
答:這個情況,要分兩類來說。一般的情況下,我們聽到的是在家居士,不可以去看、去聽出家僧人的戒律。經律論三藏當中的律藏,居士是不可以去閱讀的,一般人都是聽到的這個答案。
但是特殊情況也要特殊對待,不能一概而論。就像這個居士,他是在幫忙負責攝像,想必攝像製作這一塊他所擅長的。那如果他不幫忙製作攝像,可能換成其他僧人的話,就不容易弄。那這樣為護法故,聽到出家戒律的內容也是可以的。包括負責校對律部的居士,雖然看到了出家戒律的內容,但也是可以的。
正如,印光大師在《復徐蔚如居士書一》中言:“律藏不許未受戒者看,一則恐其未明遠理之人,見其因犯制戒之跡。不知乃大權菩薩,欲佛制戒以淑後世,遂現作不如法相,以啟如來立制以垂範耳。由其未明此理,唯據近跡。遂謂如來在世,佛諸弟子多有不如法者。從茲起邪見以藐視僧倫,則其罪不小。二則律藏中事,唯僧知之。倘令未為僧者閱之,或有外道假充比丘,作不法事,誣謗佛法,則其害非小。故此嚴禁而預防耳。至於好心護法,校正流通,何可依常途為例。若執定此語,則律須僧書僧刻,僧印,僧傳,方可不違佛制矣。天下萬事,皆有一定之理。而當其事者,須秉一定之理,而行因時適宜之道。理與權相契,法與道相符,斯為得之。律中必有明文,光以目昏,未能遍閱。蕅益毗尼集要,亦有此議,亦不須檢查。但無上不明遠理,只據近跡。及欲知佛法中機密之事,擬欲假充比丘等過。則放心安意,校正流通。其功德無量無邊,何須過慮。然須緘默,不可以律中文相,對無知無識之人宣說。及泛泛然錄之於尋常文集中,以啟無知人妄造口業之釁。世出世間,理皆有定,法皆無定。大而經國治世,小而一飲一啄,莫不如是。何獨於律藏而板執乎哉。”
當然也有一些老法師,包括已經圓寂的會性老法師,他也是保留兩種意見。一種是如果發大心,對戒律好樂的居士,為了更好的受持戒律而去讀律藏,看閱出家僧人的戒律,是為了更好的讓自己持戒,而不是為了去說僧人的是非,如果真的有這樣的心,那閱讀律藏也是可以的,這是另外一種意見。
當然,這種意見也不是空穴來風。而是依據南山宗的中興律祖,宋朝靈芝大智律師在《行事鈔資持記》中說到的:“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否?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如前善見偷僧和合,屏唱私讀僧和安在,以義斟酌定非成障。前雲,此非羯磨,不犯賊住。意如上解,不可專執(古記,並雲成難。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學者詳之。”
對這一觀點,近代某一位已經圓寂了的老法師,在他專門講戒律的書中,也這樣認為:“如以後一觀點而論,未受大戒而先看大律,只要是以信敬的心看律,只要不偷聽比丘的羯磨法,便不能構成賊心入道的罪名。所以在南傳的泰國,不唯不禁止居士看律,並且鼓勵居士們看律,當然,泰國的居士,多半也曾出過家的。他們還是可以隨時再去出家。即在中國,自古以來的高僧之中,也有好多是在未出家時便看過大律的,許多在家的大善知識,閱藏之時,大律當然也是他們閱讀的物件之一。佛法重在制心,若無破壞佛法之心,而來看律,自也不致成為戒障。此一觀點,靈芝律師頗有見地。”
當然,雖然在家的居士去看出家戒律不是屬於障難。如果不是真正有信心的學佛居士,特別是願意護持戒律,不是拿著這個戒律去指責別人的。若不是這樣有信心的學佛居士,那你就不要去偷偷看僧人的戒律。雖然泰國那邊,允許居士可以去看出家僧人的戒律。但是泰國是佛化國家,那邊的居士多是對佛法有信心的,且基本上多曾是出過家的,想必也多是曾經受過戒的。
正如,弘一大師在《南山律在家備覽》中指出:“五逆、賊住、汙尼或比丘、皆十三難攝。已後不許出家。賊住者、未受具足戒人、竊入僧中,共受利養、或盜聽正作羯磨等、即成出家之障難。若白衣偷閱僧戒律、或但聞僧中說戒、雖非障難、亦佛制所不許。如戒疏雲、下從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屬、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是蓋恐起輕易之心、故制不許。與賊住異也。”
當然,對於古時候的高僧,若看到他們在家的時候就讀了律藏。包括看到古時候的在家信心居士,也去讀律藏,看出家僧人的戒律。我們就加以指責,認為他們不如法,這也是沒有必要的。因為他們有真正的信心,所以才去看律藏,這是另當別論的,不能一概而論!若是妄加批評,難免有誹謗古大德的罪過!這一點,一定要依止南山宗中興律祖,宋朝靈芝大智律師所說的!
或許有些人還有疑惑,說現在的僧人,弘一大師不是說都不能得戒的嗎?既然是不能得戒,那怎麼就可以去研究比丘戒律呢?這一點,弘一大師也講到出家人受戒,不能得戒,但是戒律還是可以研究的。
正如,弘一律師在《徵辨學律義八則》中講的:“問:非比丘,學比丘律,可有聖教作證耶?
將答此問,先須解釋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類:一約沙彌(此非問者本意所在)。二約已受沙彌、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問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約此辨釋。文中亦有時指前後二類者,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約未曾受沙彌、比丘戒者。
答:若欲覓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須學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證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有賊住之過失。又可引文以證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雖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賊住;依此義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學比丘律。即在僧中聞正式作羯磨者,亦似無大礙也。
問:前雲非比丘而學比丘律,無賊住過,有何文以為證耶?
答:靈芝律師資持記雲:“問:‘私習秉唱,未具忽聞;及未受前,曾披經律,因讀羯磨了知言義,成障戒否(即賊住)’?答:‘準前後文,並論僧中正作,詐竊成障。安有讀文而成障戒’。古來高僧,多有在俗先披大藏。今時信士,多亦如之;若皆障戒,無乃太急。學者詳之。”又羯磨雲:“二者,有人不得滿數應訶;謂若欲受大戒人。”靈芝律師濟緣記釋雲:“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復重來,曉達如非。旁無訶者,所為不輕,聽自訶止。”曾披律者,既可求受大戒,足證無有賊住過矣。
問:既不得沙彌、比丘戒,不堪為人世福田,虛消信施,罪果難逃耶?
答:南山律祖行事鈔雲:“善見:檀越請比丘,沙彌雖未受具,亦入比丘數。涅槃:乃至未受十戒,亦得受請。”靈芝律師資持記釋雲:“論約法同(沙彌),經聽形同(出家優婆塞),無非皆為解脫出家,即堪受供。”故知不為解脫出家,雖是比丘,亦應雲虛消信施。若為解脫出家,雖優婆塞,亦堪為人世福田。
問:當來真實比丘出現,如法傳戒,即皆成為真實比丘,不須復雲維持現狀。當其時,若有未受比丘戒者,仍可引據前例而先學比丘律耶?
答:前文曾雲:“為護法心,維持現狀不令斷絕,令已受而未得者學習比丘律”。因引諸文曲為證明。餘蓋欲於過渡時代,勉強維持,冀延一線之傳也。若當來皆成真實比丘,不須復立維持現狀。即應依通途軌則,慎重其事。凡有未受比丘戒者,不須令其輒學律也。豈唯當來,即以現在而論,若未經受戒者,亦不須學。唯有已受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乃可令其學律;若如是者,庶幾無大過乎?”
以上弘一大師的內容,如看了之後,我們也就可以瞭解這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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