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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嚴法師

 




 



我曾在《正信的佛教》最後一節中說過:「在根本佛教的教團社會,乃是徹底的無政府主義,並沒有主從及隸屬的分限。大家在佛法的原則之下,人人平等,在佛法的範圍之內,人人自主(自由作主)。所以,縱然是創立佛教的釋迦世尊,到了將入涅槃時,還對阿難尊者說:『如來不言,我持於眾,我攝於眾。』(《長阿含經.遊行經之一》)」這是充分地表明了佛教是自由思想及自由生活的實行者。

 




 



現在列舉五點如下:

 




 



1、有僧團的實質而無固定的建制

 




 



出家的弟子們,最初並無寺院可居,他們如閒雲野鶴,日中一食,樹下一宿,托鉢乞化千家飯,身披糞掃百衲衣。他們追隨佛陀,周遊弘化,或者離佛獨行,各化一方。佛陀絕不像後代寺院的住持們,要為大眾的衣食張羅。但是,他們每到一處,縱然臨時息腳,也要為他們自己劃定一個範圍,稱為結界。凡在這個範圍內的出家人,便自然地成為一個僧團,要一同誦戒,一同舉行羯磨(會議)。任何人要離開甲地去乙地時,均可自由作主。到了後來,雖有了僧舍的建立以及寺院的出現,但仍流行著這樣的一句話:「千年的常住,雲水的僧」。寺院永屬十方的,僧人可以自由自在地來往於十方的寺院之間,這實在是自由生活的最可愛處了。

 




 



2、佛的弟子可以各隨其意而各修其法

 




 



佛是究竟圓滿了的完人,但他對於弟子們的修學指導,絕不做硬性的規定,只要在原則上不違背佛法,弟子們要如何,盡可以照著他們自己的性格和興趣而修行。不像耶穌對於門徒的選擇時,要人人都得學他自己的模樣去做(請參閱拙著《基督教之研究》第四章第二節)。

 




 



因此,我們通常知道,佛的十大弟子,各有一門專長。又在《雜阿含經》卷一六中,舉出了佛的十三位大弟子,他們各有一種第一的特殊性格,也各有他們共同修學的伴侶。

 




 



3、隨時毘尼與隨方毘尼

 




 



毘尼就是律制。律制的性質和現代各國的法律相同。法律乃為各個國家民族之風俗與習慣的延伸。佛教的戒律條文之中,有的根本不適於在印度以外的地區來實行,這就是它有地方性的色彩。有些規定,根本是由於隨順當時民間乃至外道的習俗而制。後世的律師們,為了尊古崇佛,所以不敢改動。其實,佛在《五分律》卷二二中已經明白地告訴了我們:「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這叫作隨方毘尼。根據隨方而變的原則,自亦可以隨著時代的不同而作適應性的求變,仍為佛所許可。

 




 



4、佛法不一定須由佛說

 




 



佛法的法性,本來如此,永遠公開,不是由佛出世而重新創造。佛法是宇宙人生的原理,證此原理者,便能解脫。若能將其所證的宇宙人生的原理說出來,就是佛法。若其所證的程度與釋尊相同,他便是佛。所以,佛與佛子的差別,不過是對這原理所解(證悟)的程度不同,而不是本質的不同。證得一分原理,便是理解一分佛法。因此,凡是真修實學而有了心得的佛子,均可將自己的心得,提出向大眾報告,那也即是說的佛法。故在佛經中宣稱,佛法係由五種人所說:1.佛陀,2.佛的弟子們,3.天仙,4.神鬼,5.變化的人。佛陀常勸弟子們代佛說法。佛也曾說:「已說之法如爪上塵,未說之法如大地土。」這是說明了佛陀不是思想的專斷者,思想乃為眾生的公器,豈能君臨一切,只許自己發明而不准他人發明呢!

 




 



5、依法不依人

 




 



由於主張佛法不一定須由佛說,進一步就建立一個觀念──不得以人廢言。惡人說了好話,惡人雖不可取,他所說的好話,仍應受到重視。同時也要廢除思想上的偶像崇拜,佛陀所說的正法,固然要信受奉行,如果有人假託佛陀之名而說的邪法,我們卻不能因了佛陀的名而接受它。再者,佛陀主張弟子們應當依他所說的法去實行,便得解脫;如果僅僅以親近瞻禮佛陀的身相,那是無大用處的。故在《四十二章經》中說:「弟子去,離吾數千里,憶念吾戒(法),必得道;在吾左側,意在邪,終不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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