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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思與律儀
戒律中規定出家人不可以隨便發誓,或者因為某件事與對方不合,便發毒誓詛咒對方;或者被人誤會,就發毒誓證明自己的清白,寧遭天打雷劈...等等。
誓願的心理狀態,在唯識中稱為「願思」。
「思」,包含了我們開始對一件事情判斷、決定、最後付諸實踐這一連串的過程。
而思加一個「願」字,就是對誓願加以判斷、決定、實踐。形成一種「律儀」,也就是有規律的行為模式。
換句話說,不管是善律儀、惡律儀、發毒誓,都是發起願思,決定未來在某一期限內,只要碰到某件事、某個人、某個情境,自己就要以特定態度去應對,執行特定的行為。這就是由「願思」形成「律儀」的基本內涵,南山律稱為「要期思願」。
善的願思,就會形成善律儀;惡的願思,就形成惡律儀。有時候是逼不得已,自己天生就生長在習惡律儀的家庭,久而久之,自己就會對惡法養成一種習慣而不以為然,這是長期在習惡的生活環境所造就的願思。
有的是因為被某種情境激發而產生的願思,例如:受戒就是透過如法如律的程序,引發自己持戒的願思。或者被激怒所發的毒誓,就是惡的願思;也可能是被良善的因緣感動,而策發自己積極行善、服務奉獻,善的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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