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五戒,但按五戒來生活,是否有同樣的功德?

淨慧老和尚

凡為佛子,第一大事便是受戒。凡受了三皈的人,應該繼續發心,求受五戒。

五戒包括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

這五戒是一切佛戒的基礎,是在家佛教徒對自己生活、修行最起碼的要求,也是成佛、度眾生基礎的基礎。

受戒須是師師相授,講求戒體的傳承與納受,唯有受了戒的人,才能將戒傳給他人,此一戒體,是直接傳自佛陀,受戒而納受戒體,便是納受佛的法身於自己的心性之中,以佛的法身接通人人本具的法身,以期引導各人自性是佛的發明或證語。

不受戒而按五戒生活,只是形式上的遵守,並無戒體的納受,功德是有限的。皈依三寶之後的納受佛戒,才是成佛之道的開始起步。

不敢受戒者,往往是擔心受戒後犯戒而加重罪過,或者是對守戒有種種疑慮。

佛法不違世法,佛教的戒律也不違背國家的法律,不是不受戒做了壞事就不擔責任。一個人必須對自己的事進行負責。

我們應通過學習五戒、受持五戒來樹立慈悲的觀念、道德的觀念、智慧的觀念,增進我們的道德情操,完成人格。


皈依戒與居士五戒

有不少對佛學感興趣的人,因為擔心自己守不了居士五戒,而停步於皈依的大門外。也有相當多已經皈依的師兄,至今沒有搞明白「皈依戒」和「居士五戒」的區別,常常將二者混淆以至於問題迭生,不知道在生活中如何運用佛法,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在《般舟三昧經》中,記載了佛陀這樣的言論:當持五戒,自歸於三,何等為三?自歸依佛,歸依法,歸依比丘僧。不得事余道,不得拜於天,不得祠鬼神,不得視吉良日。

在《優婆塞戒經‧受戒品》中,佛陀進一步講解:

若歸佛已,寧捨身命,終不依於自在天等;

若歸法已,寧捨身命,終不依於外道典籍;

若歸僧已,寧捨身命,終不依於外道邪眾。

在生活中該如何守皈依戒,上師嘎瑪仁波切用簡單明了的話講述說:佛弟子們有三項永不再產生之行為,能做到這三點,就可以守住皈依戒,並進入佛學的大門。

1、已皈依佛,永不膜拜祈求神鬼外道

2、已皈依法,永不傷害眾生或存害心

3、已皈依僧,永不和外道邪見者同修

對於居士五戒,上師嘎瑪仁波切曾經多次開示道:(你們)要一步步修,能守住什麼戒就先守,守不了的戒暫時不要去受戒,因為一旦破戒反而不好。最緊要的是先做到不殺生。

曾有求皈依者問上師嘎瑪仁波切:我見到蒼蠅蚊蟲蟑螂,還是會不自覺的去殺,怎麼辦?

上師說:你能做到不殺人嗎?

求皈依者說:這個可以。

上師說:那就從這裡起步吧,你可以求皈依。

於是那人欣然皈依。

佛教中,有很多的戒律,歸納起來說,有:別解脫戒、菩薩戒和密乘戒,別解脫戒有居士戒、沙彌(尼)戒和比丘(尼)戒。沙彌戒是十條,比丘戒有二百五十三條,比丘尼戒有三百六十多條,這三種是出家佛弟子受的戒。 

居士戒是在家佛弟子受的戒,共五條。不殺生、不妄語、不偷盜、不邪淫、不飲酒。其中不飲酒是遮戒,即為了防止犯上面四戒的。因為酒能亂性,飲了酒腦子就糊塗了,自律不強,容易犯其它戒。

殺妄盜淫是所有眾生無始以來累積的習氣,也是造作惡業的根源。要改變這些習氣,不是說改就能改的,需要一步步磨礪修行。有些人修了幾十年,這些習氣有時候還會不自覺的跑出來。因此,並不是說,我們一開始學佛,這些習氣立馬就能改掉,沒有那麼簡單容易。

如何受戒呢?沙彌戒與比丘戒是無法對其中的戒條進行選擇的,除非不受戒,否則就必須受持全戒。也就是說,如果要受比丘戒,就必須受持所有的二百五十三條戒,其他的比丘尼戒、沙彌戒與沙彌尼戒也是一樣。

但居士戒卻並非如此,它與菩薩戒一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因此,在受居士戒之前,就可以先對各個戒條的要求詳細地瞭解一番,然後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能受持幾條就受持幾條。

但在這一點上,也有不同教派的觀點,這裡所說的不同教派,並不是指藏傳佛教內部的不同教派,而是指一切有部與經部的觀點。

一切有部認為:受戒的時候,必須將五條戒全部受完,否則就只能成為普通的行善,而不能成其為戒體。但在持戒的時候,就可以進行挑選,能持幾條戒就持幾條戒。

但經部卻對此觀點不以為然,他們認為:如果受戒的時候已經將五條戒全部受完,而在持戒的時候卻並沒有全部守持,就應當屬於犯戒。  

所有的大乘宗派都不承認一切有部的觀點,而認為經部的觀點是有道理的,所以,我們也應當按照經部的規定去作。也就是說,在受居士戒之前,就應當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抉擇,能守持多少條就受持多少條。  

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酒戒是別無選擇的。如果不受持酒戒,其他的戒就不能成為完整的戒。戒除殺盜淫妄,都必須建立在戒酒的基礎之上,如果不能戒除飲酒,其他的惡業都有可能因此而引發,所以不能成為完整的戒體。  

但是,也有一種人嗜酒如命,即使遭遇命難,也無法做到不飲酒,那麼這種人也可以受持其他殺盜淫妄戒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戒條,但卻不能稱之為戒律。不過,發誓斷除這些惡業仍然具有很大功德,所以,即便在名稱上有所區別,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我們還是應當盡力受持其他的戒。 

居士五戒(殺、盜、淫、妄、酒)的具體內容 。

一、不殺生戒

殺戒最基本的是自己不殺和不指使人殺,殺的對象主要是人或動物。

殺業成立要有三個條件,即有殺心,有殺行,被殺著死(或殺傷)。如果你光有殺心,無殺行,這殺心是不好的,但構不成殺業;如果有殺心有殺行,但對方未死傷,也構不成殺業,只是這行為本身是不好的,從戒律角度講,有破戒的意味。如果無殺心,有殺行,導致被殺者死呢?比如像開車,無意間輾死馬路上的一隻螞蟻,那因為你本身只是開車,而並未關心螞蟻的生死,也即無殺心,所以從戒律上講不算破戒。當然我並不是鼓勵人隨便開車壓死螞蟻,還是一定要儘量小心,愛護一切生靈,避免造業。 

殺戒包括傷害人或動物的一切攻擊行為。因為這些行為都會造成很大的嗔恨,並且也為諸佛菩薩所不喜。比如如果你未殺人,但你把人打殘廢了,乃至把人弄癱瘓,或者弄瞎,或者毀容,那這些行為,依據其程度,罪業可能比殺人還要重,因為這些情況下對方受的苦,以及對你的嗔恨,可能比殺了他還要大。考慮到連辱罵別人也可能遭大惡報,為佛門戒律所不允許,所以傷害行為更是戒律所不允許的。

二、不偷盜戒

不偷盜戒首先是指不可暗偷、明搶。其次,各種非法獲利行為都屬犯偷盜戒,有的甚至比單純的偷盜更嚴重。所以這個戒不一定像看上去那麼容易守,讓我們來詳細分析一下。

1,路上揀到東西,看看周圍無人,就拿回家去,是否犯偷盜戒?如果是真正的無主之物,取之不犯偷盜戒。但通常情況下,物品不會是真正的無主之物,只是主人一時把它丟在哪兒了。對這樣的物品,最好還是讓它放在那兒,自己在旁邊守著,等主人回來拿。如果等了一段時間沒人來拿,一個選擇是可離開,另一個選擇是可真誠出於想物歸原主又怕自己離開後被別人拿走的原因,先拿走,然後設法尋找物主。如果最終實在找不到物主,最好應上交國庫,否則若是自己用,也可以,但只要知道物主了就應立刻歸還。至於如果是揀到東西,明知物主是誰而不還,就更是明確的犯偷盜戒了。揀被認為的無主之物的罪業比直接偷盜小一些,果報是自己容易丟失東西。

2,經營非法行業贏利,比如賣假冒偽劣產品、或者賭博、販毒等,雖不是直接偷盜,亦犯偷盜戒。賣假冒偽劣產品,則不但犯偷盜戒、妄語戒,而且如果賣的假冒偽劣產品損害到了人的身心,還要承擔損害人的罪責。比如如果賣的食品,有過量農藥、或者是病肉、或者用了抗生素,或者賣的淨水不淨,這些賣的人都要承擔罪業,貪贓枉法的質檢人員也要承擔罪業。所有以詐騙行為獲取不義之財均屬不偷盜戒所嚴禁的。販毒,因為人吸毒不但催跨身體而且死後很可能業感地獄,所以販毒者遭的果報可能極重。菸草業雖是合法行業,但因吸菸也對人身體非常不好,並且死後也很可能業感地獄,所以也是個極惡劣的行業。這將在下面「不飲酒戒」一段中詳述。

3,偷稅漏稅亦犯偷盜。偷的是很多其他人的錢,損害的是很多其他人的利益。其罪業大小則要具體分析。如果是過於高稅收的國家時代,稅制本身不合理,乃至有的農民若交了稅自己得餓死,那應該是制定這種不合理稅法的人有罪,而拒不交稅的農民是無罪的。如果稅制正常,那偷稅漏稅當然是偷盜。

4,貪污受賄亦犯偷盜戒。並且這個偷盜往往還伴隨很多其他罪業,所以危害往往更大,果報也會更大。其罪業大小則也要具體分析。如果一位官員在一件事情上作的貢獻很大,而沒有什麼合理的獎賞,比如努力上了一個很贏利的項目,或者創新的使用了一個很好的策略,以致為國營企業或地方財政獲得了很大的額外收益,比如1億元,而根據政策獎賞卻很少,才10萬元,那麼在這當中為自己撈點,也算有合理性。若不是這種情況,對於大多數貪污腐敗行為而言,都是犯偷盜罪。尤其是有的人因為貪污腐敗而損害他人的利益,比如貪污工程款或收受工程賄賂導致豆腐渣工程,最終害死人命;或者食品檢驗人員貪贓枉法,放行不合格的淨水導致喝的人腎臟受害身體不好,這些罪業都得算在他頭上。

5,在生活中,不偷盜戒涉及的細節很多。比如:用單位的電話講私事;上班時間做私事;用單位的打印紙打印私人文件等等;這些原則上都屬犯偷盜。當然,屬於小偷盜,給單位一些相應的補償即可。戒偷盜的根本目的是要讓人少貪慾,以及在人都有貪慾的情況下,讓人們有所自制,追求合理的財富,避免人與人的矛盾衝突,而產生罪業。所以像這種經濟問題,是非常複雜的,都要具體分析,較難以佛法簡單論斷。

世俗法律是他律,講究客觀公正,根據現世可觀測的情況來判斷,並且強調的是一種規則正義;佛門戒律是自律,要根據六道眾生、三世因果的一切因素來判斷,並且強調的是絕對正義(或者說終極正義)。性質不同,我們觀察和分析問題的方法也必然有所不同。

對於真正的佛教修行人來說,要避免在這種複雜的經濟環境中造惡業,就應以嚴格的標準要求自己。以堅守善道為根本,不可有任何偷盜行為。因為任何的偷盜行為,一方面可能受成餓鬼的果報,另一方面,最終還是要還的。所以總是大不合算。正如佈施所得的福報,往往大大高於佈施的量一樣,偷盜後要還的,也往往比偷盜的量大很多。

尤其不可偷盜寺廟財物。那可能種下地獄之因。《地藏經》有佈施佛門,「舍一得萬報」的說法,那如果偷盜佛門財物,要還多少呢?如果不還,就可能下地獄。據說有位高僧修行有成,快開悟的時候,看見空間堆滿鹽巴,後來才明白,是因為以前曾拿寺廟裡的鹽為自己作藥,最後自己出錢還了寺廟很多鹽巴才算了事。

偷盜的果報

偷盜的直接果報是貧困。因為人取了別人的東西,而眾生的神識是全知的,冥冥之中別人還是要你還。《道德經》中有云:「將欲取之,必先予之」,不予而取,後必償還。所以要先施再得,方合正道。

偷盜的死後果報則是成餓鬼。雖然看上去比下地獄要好一點,但也非常痛苦。總是感到肚子很餓,卻又沒食物吃,即使找到食物,食物到口也會化成火,吃不下去。其實鬼不吃也餓不死,之所以感到餓,總想吃,是往日貪心的業障習氣所致。如果偷盜罪過重,甚至嚴重損害了人,還是要下地獄。偷盜之因是貪,如果貪心過重,可能業感寒冰地獄。

縱上所述,受「不偷盜戒」意味著:

1, 不明搶、暗偷;

2, 不獲坑蒙拐騙、偷稅漏稅、貪污腐敗、非法行業等所有不當贏利;

三、不邪淫戒

不邪淫戒通常被解釋為不可與婚姻配偶以外的人行淫。簡單的這麼認為,當然是可以的。但從這個戒的本質來看,還有很多細節值得分析。

比如,在藏地某些地方,一妻多夫是正當的,這種情況下的婚姻關係及性行為,是否算正當?又如,配偶同意、三方均願意的婚外性行為是否算邪淫?又如,婚姻關係中,是否就可以毫無節制,即使過多縱慾也不會遭惡報?又如,很多人一時找不到終生伴侶沒結婚,那麼是不是完全不可以有淫行?

這些都是有實際意義的重要問題,不可迴避,必須給出解答。

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就應該深刻的分析一下:邪淫為什麼不好。或者說,淫為什麼不好。

從單純的人類世界角度看,行淫本身只是利己,而非害人。就算婚外戀,就算多人亂交,就算性變態,就算同性戀,只要參與各方自願,又有什麼不可以呢?至於因之而害到別人,那是害到別人的罪,而不是性行為本身的罪。

比如婚外戀,如果三方同意,是否就可以?或者婚前性行為,只要雙方願意,是否就可以?對於參與方願意的性行為。唯一可能的過錯是遭別人嫉妒。但我們一般認為嫉妒是錯誤的,不應該受公德保護的。因為人類道德不可能保護嫉妒,不然人類就不可能進步了。別說性行為,任何人過得幸福,別人都可能嫉妒,乃至一個餓著的人看到別人吃碗飯都可能嫉妒,那難道就因此不允許任何人過得幸福,不允許人在餓著的人面前吃飯?所以嫉妒在任何時候都是社會道德所不支持的負面慾望。

如果有的人出於嫉妒欲,比如自己得不到,就希望別人也得不到;或者自己性生活不快樂,就希望別人也性生活不快樂;或者自己沒性生活,就希望別人也沒性生活;甚至有的人自己不禁慾,乃至縱慾,卻敢叫別人禁慾,我說這不叫「禁慾主義」,而叫「禁他人之慾主義」;對於這些出於自利損他的目的而勸人禁慾的言論,我是看都不想看的。

或者有的人勸人戒淫,雖出於善意,但只是人云亦云,說不太清為什麼勸人戒淫,這雖然還算可以,但是不夠的。

一般說來,邪淫包含非行境、非處、非境、非時、非量以及非法的行淫等等。

所謂的非行境是指:與受種族、主人、國王保護的對象以及非法的對境,包括他人的性伴侶、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七代以內的親屬、僧尼、別人已經支付了錢財的人以及未成年的少男少女作不淨行;

所謂的非處是指:在除了密處之外的口腔、肛門等非行淫處作不淨行;

所謂的非境是指:在父母、老師、上師以及僧眾等附近,三寶所依存在的佛塔、佛像、經書前(包括在佩戴系解脫、佛像、加持品等的情況下),於對方有害的地方(如凹凸不平的地面等等)、有光線的地方以及人群聚集的地方作不淨行;

所謂的非時是指:在白天、受持齋戒日、哺乳期、妊娠期、月經期間、生患不能作不淨行的疾病期間、產婦尚未完全康復期間以及傷心憂愁之時作不淨行;

所謂的非量是指:在一夜之內作超過五次以上的不淨行;

所謂的非法是指:通過毆打等強迫手段所作的不淨行。

只要符合以上六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並且具備對境、思想、行為以及結果四個條件,就會犯邪淫戒。另外,手淫以及同性之間的非梵行,也屬於邪淫的範疇。

當然,這裡所說的邪淫,是針對在家人而言的,如果是出家人,則其內涵又有所不同,因為出家人必須從根本上斷除不淨行。

在現代社會,由於世人觀念的逐步開放,在邪淫方面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政界要人到平民百姓,從大亨富賈到電影明星,各個階層的人都捲入了性醜聞的風波,無以數計的家庭都遭到了婚外戀的沉重打擊,即使處於熱戀期的情侶,也是互相猜忌、貌合神離……

雖然在佛陀住世之時,並沒有如此猖獗的、涉及家庭倫理道德方面的社會問題,但佛陀卻以其遠見卓識預知到了這一點,並為在家佛教徒制定了這一戒規。這一戒規的制定,使很多重視因果、渴求解脫的佛教徒避免了因此而造成的家庭破碎、妻離子散。

因此,作為佛教徒,為了防止家庭問題的出現,為了樹立佛教徒的良好形象,為了緩解日益突出的社會矛盾,為了自他的暫時安樂與究竟解脫,最好能克服一切困難而受持此戒。

四、不妄語戒

妄語包括謊言、惡口(即罵人的話)、兩舌(也是不實之言,即對人三面兩刀,挑撥離間之類)、綺語(即淫穢的語言,或者其它無禮儀不正經的語言)。

不要小看妄語,妄語若說重了,一樣是要下大地獄的。重的大妄語有:誹謗佛法僧三寶;未證言證;做假見證。

誹謗佛法僧三寶的過患,主要可能在於阻斷他人的成佛之路。而人修佛,是可以永離輪迴,斷生死的,如果因譭謗三寶,斷人慧命,那麼譭謗的人是不是也要付出相應的代價呢?

未證言證,是指一個佛教的修行人,明明沒有證得某個果位,卻說自己證到了;或者明明沒有某種神通,卻說自己有;其目的是為了讓人崇拜他,得到豐厚的供養。這是一種嚴重損害佛教的行為。

未證言證也可以說是做假見證的一部分。在佛教界做假見證,比如說明明沒有見到或經歷到某種神蹟,卻說見到了,經歷到了,雖然目的可能是為了使他人對佛教生起信心,但仍然絕對不可以,還是犯重戒。佛法是絕對真實的法,想以虛假的神蹟讓人起信,是毀法行為。

五、不飲酒戒

一般認為五戒中殺、盜、淫、妄是性戒,酒是遮戒,即為了防止犯上面四戒的。因為酒能亂性,飲了酒腦子糊塗,自律不強,容易犯其它戒。

什麼叫做不飲酒呢?關於酒的概念,在經書中講過很多,包括谷酒、酒粉、能醉、放逸之物等等。這些都是釋迦佛在世的時候,也即兩千多年前,世人所享用的酒類。其中的谷酒,也就是至今尚存的、用糧食釀製的酒類;所謂「酒粉」,是指帶有酒精成分的粉末,用其泡水便可成為酒;所謂「能醉」,是指該酒必須具有使人喝醉的能力,如果無論怎樣喝,也不會喝醉,就算不上是酒;所謂「放逸之物」,也就是指能醉,因為在醉了以後,就會放逸、懶惰、不精進、喪失意志,所以稱為放逸之物。無論如何,只要有酒味,能使人喝醉,則不管是白色、紅色、還是其他顏色,都稱為酒。

飲酒的概念,就是要一口口地嚥下去。經書規定,只要吞下了超過一滴的酒,就算犯戒。如果是外用,雖然通過毛孔也可以讓酒類進入身體,但卻不屬於飲酒。甚至在口腔需要消毒時,用酒類漱口,然後吐出的行為,也不算犯酒戒。

有些食品以及藥物裡面也含有酒的成分,如果在食用或者服用的時候,發現有酒的味道,就應當用其他的食品和藥物代替。如果在這些食品以及藥物中,酒的味道並不明顯,則即使食用或者服用也不算是違犯酒戒。

另外,如果將一公斤的酒熬到只剩下半公斤,在原有的酒味以及醉人的能力已經徹底消失以後,用來泡藥服用以治療疾病,就不算是犯戒。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在灌頂或者薈供的時候,也不能直接喝酒。在薈供的時候,食物一般是用右手來接,而液體狀態的飲料一般是用左手來接。在接受酒類的時候,只需用左手的無名指沾在酒裡,然後塗在嘴唇上,就既表示已經接受誓言物,同時也沒有違犯酒戒。

結語:

在末法時代,即使是佛教徒,也很難嚴格遵守教規,而有可能會犯錯誤,並作出殺生、偷盜等等的惡行,這是情有可原的,但這不是佛教的過錯,而是個人的問題。如果自己做不到,就要有自知之明,就要勇於承認自己的錯誤,並引咎自責:因為我有貪嗔痴的煩惱,所以達不到佛陀的要求,這是多麼地令人慚愧啊!而不能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將自己違背教規的行為,堂而皇之地說成是某某宗派的特點,讓別人產生這是正統佛法,是佛陀要求的錯覺,並使別人因此而對佛法生起邪見。

現在就有這些問題,人們往往在還沒有搞清事情的來龍去脈之際,便將佛教圈內個別人的行為與佛教混為一談。如果某位藏傳佛教的教徒行為好,就說藏傳佛教好;如果某位藏傳佛教的教徒行為不妥當,就說藏傳佛教不好。實際上,個人的行為與整個團體是毫無瓜葛的,誰的行為出了問題,就是誰的問題,這既不是藏傳佛教的問題,也不是禪宗、淨土宗等任何一個宗派的問題。

眾所周知,世間團體的某個人犯了錯誤,其他人也只能指責這個人是敗類,或者要求團體內部給此人予以處分,但誰也不能將某個具體的人所犯的錯誤強加給整個團體。

佛教團體也是一樣,確定是否為佛教的問題,就需要去翻閱佛教的經典,如果佛經中有讓人去做壞事的說法,就是佛教的問題,而不是個人的問題,如果有人按照佛陀的指令去作了錯事,就應當歸咎於佛教。但是,如果有人膽敢超越戒規界線,違背佛陀言教,那就是他個人的問題,大家應當將這兩點劃分清楚。如果能將此二者分得涇渭分明,就不可能對整個佛教產生誤會。

最後祝大家修行快樂!

 

皈依戒與居士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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