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釋尊在僧團中創立了波羅提木叉戒,它已不但是一種道德規範,而且賦予強制意義。在這方面,律典甚至把它用「王法」來譬喻。「王法」,就是國王所制定的法律。


 



《四分律》云:

「所以立王者,由世諍訟故;眾人之所舉,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順法者成就。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


 



「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戒律亦復如同國王治理國家的法規,它是因為僧團產生了一些紛爭,有了一些不合一般沙門生活常情的言語行為出現,於是要透過眾人所推舉的「權威」來制定。這「權威」是一個人還是一群人?所制法規之性質如何?總之,早先是由佛陀制戒,而弟子依教奉行。佛陀制定之前,若有違犯,一律不追溯既往(這一原則,戒律與法律不謀而合)。但若制定了以後,僧中有不依律奉行而毀犯戒法者,則須受到僧團的制裁;反之,順於戒法,則自可助益於個人的修道,在僧團中,在社會上,也會受到肯定,這是另一種形式的「成就」。


 



法諺云:「有社會,斯有法律。」法律是伴隨社會的需要而產生,是人類用以規範行為的共同準則。在原始時代的社會中,並無法律的特別規範存在,端賴一種共遵的習慣來規範社會,包括宗教、道德、禮儀等。早在二千六百多年前,佛陀成立僧團,制定戒律,不但使佛教正法得以久住世間,時至今日,佛教戒律對安定社會所發揮的功能,比之於法律,可謂有同等的功能。



 



 佛教戒律的制定,旨在維持僧團的清淨和樂,是僧團的生活規範,其與世間的法律相比,有若干異同之處,例如:犯了刑法上的非告訴乃論,如殺人、傷害、偷盜、侵佔、強暴、妨害家庭、造謠、詐欺、醉酒、貪污、販毒等,也是觸犯五戒的行為。法律的三讀立法、三審定讞、判決確定,正如佛門的三番羯磨。在法律上,犯罪行為人只要有悔意,即可酌情予以減刑;佛門認為罪業透過誠心發露懺悔,便可以獲得清淨,更符合更生保護法。在法律上,犯意不一定有罪,犯刑才會有罪;在佛門則只要有了犯意,就屬於犯戒,所以論刑更為徹底。



 



 世間法律強調罪刑法定主義,只規範人們外在的行為,因此對於心意犯罪的矯治和犯罪的根治,不生效用;佛教則強調心為罪源,重視身口意三業的清淨,從心源導正偏差行為。



 



 此外,佛門的戒律很注重人性,而且因果之前,不會有疏漏或僥倖;世間的法律則難免有不公正、冤獄,或頂罪等疏漏。所以
孫中山
先生曾說:「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學是哲學之母,佛法可以補法律之不足。」又說:「法律防患於已然,佛法防患於未然。」



 



 再者,世間的法律,隨順時代和需要,時有增訂、廢除,種類繁複;佛教的戒律,則不外止持、作持二門,簡約又統攝善惡二法,含蓋聲聞戒與菩薩的三聚淨戒,不僅消極地防非止惡,更積極地奉行眾善,這種自發性的清淨受持,正是戒法的根本精神。



 



 總之,戒律作為僧團的法律制度,首重規範心意的起心動念,以治心為要,與世間法律從組織規範、行為規範、犯罪治裁等來約束人們的生活,在結構上雖有共通之處,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標,遠不如佛法能夠治本的究竟。甚至佛法的許多特質,正可以補法律的不足。 



 



「法律」是國家制訂其社會大眾共同生活的生活規範、禮法,維持著一個國家社會的安定與公共秩序,也保障了每個生命共同體的安全與和平。卻也有智慧型的犯罪,專挑法律漏洞而自鳴得意。因此,社會不得不借重宗教信仰或風土人情來約束大眾的言行舉止,故古人常勸人日常言行要注意「舉頭三尺有神明」。



 



 事實上,人從小到大,家有家規,校有校規,公司有章程制度,國家有法律規章等,人想要好好生存下去,必需要遵守一些生活規矩,才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這些規定都是外束的,由於個別差異與解讀上不同,不免會產生故意或非故意違反社會共同規範,故古德有提到:「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知過能改,善莫大焉!」有了智慧才知道如何自我教育、自我規範與調整,這就是知識內向自律化的可貴。



 



二、他律的迷思

 




 



 在我們的成長過程中,不停的被教導著遵守各種規定,即使有些規範令人難以信服,但大環境情勢所迫,就不得不暫時隨順這樣的規範生存著。守法雖看似簡單,卻又不容易徹底實踐,如何拿捏適切的思惟與言行,更是一種體證的生活藝術。



 



 因為,在不同的環境與時代,必然會有種種例外產生,此時就應給予適時地調整。如中國古代典章制度,必然與今日社會格格不入;台灣與美國的法律,也必定迥異不同。因此,身處資訊時代的現代人,若不知適時有智慧地自我調整與教育,則只有讓人更手足無措,或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行為方式,自然鑽漏洞的情況似乎就不可免了。



 



 二千六百多年前,佛陀身為教團的領導者,為了教團大眾的和諧共處,不得不制訂一些共住規約,卻不希望眾弟子們墨守成規,故曾「告諸比丘:『雖是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出自《五分律》)。



 



三、自律的重要性

 




 



 要在日常生活中因時制宜、因地制宜的自我規範,就必須試著去體會佛陀制戒真正的目的。佛陀所制訂的每一條戒律,都有其制戒的因緣,是在說明曾在何時何地某人因何種狀況而侵犯到他人的生命、財產、身體等問題,教導佛弟子們將來如何「不二過」的心態與方法。如果人人能積極地從自我規範做起,也就是最起碼人人持守五戒,則人人就能擁有一個和諧無諍的社會環境。 



 



 包括釋迦牟尼佛等諸佛以來,都曾以佛偈:「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來教導追隨者學習正確地自我規範,以培養自己的定力與慧力,自能漸漸成為「不起煩惱」之淨土世界的快樂人。此中不只是學會如何不侵犯人,不侵犯人並不是對周遭人、事、物均自我設限而封閉起來;而是不侵犯的當下就是利益大眾。在僧團生活中,個人要求解脫生死,必須持戒;佛教要求歷久常新,必須持律。一個真正的修行人,沒有不持戒的,持戒就有如吃飯、睡覺、呼吸般的自然。



 



四、道德的生活藝術

 




 



 一個自律嚴謹的人,不會因外在環境的遷流變化而起伏不定,對世間萬象都能有正確的判斷與分析而不會因果錯亂。這種不受外境紛擾而動搖的情緒智商,先要有佛教所說的禪定功夫,不急著慣性反應一切的人、事、物而能沉得住氣,也就是先別急著用貪愛、瞋恚與慣性思惟方式去觀察他人、世界。當吾人遇到任何狀況都能先沉得住氣,就有希望找出問題之核心與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就是為什麼佛教將戒定慧三學視為修學佛法的基礎了。



 



 當然,這樣的藝術家並不是指任何一位在雕刻、繪晝等技藝上有任何成就的人,但環境髒了,卻能自動做起打掃的工作,讓環境恢復清潔,人也會覺得神清氣爽。總之,自律就是一種自我規範的教育,是自重自愛的教育,久而久之自能隨心所欲而不踰矩,一切欲向皆是利他的善法欲,則相信今日乃至今後的世界人類,都能生活在更和諧、更健康、更安定、更繁榮、更有安全保障的社會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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