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婚姻雜配、男女荒淫、荒唐怪誕」為餌,以吸徒眾,強為救世之宗教師,是「邪」。
二、以「符咒、財星、某某明王」足以致富,號招貪欲眾生之宗教師,是「邪」。
三、以「自殺、他殺、殺眾生、食眾生肉」並以符咒為「被食眾生」作救渡之宗教師,是「邪」。
四、以「種種奇異苦行,自我傷殘」,企圖牽動眾生的心,妄稱代眾生受苦,是「邪」。
五、以「奇法異能、神跡靈能」為工具,以吸引好奇眾生之宗教師,是「邪」。
六、以「妄如變更佛門修行果位」,曲解信解修證內容,自立為宗教主角者,是「邪」。
七、以自立佛門宗派,稱某派宗師,而無佛法理上之根據,此類宗教師,是「邪」
此七點節錄自《正法論》頁146中的「定邪箴」十八帖。台北弘一大師紀念館印。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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